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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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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 6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獎勵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
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