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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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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 6 條
標售土地第一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第二次標售公告。但有停止標售、暫緩標售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其原因消滅前之期間不予計算。
前項第二次標售公告,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三個月。
地籍清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1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