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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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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 6 條
前條申請贈與案件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審核期限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須補正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規依據,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第一項審核期限,應扣除申請人依前項補正通知辦理補正之期間。
申請贈與案件不符規定、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敘明理由及法規依據,駁回申請。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
第 5 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就申請人資格、申請贈與土地之條件等事項查註意見後,檢具原申請書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贈與之土地屬國有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查明合於規定後,報請財政部審查核定。
二、申請贈與之土地屬直轄市或縣(市)有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三、申請贈與之土地屬鄉(鎮、市)有者,由鄉(鎮、市)公所查明合於規定後,報請該管縣政府審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