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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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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
第 5 條
依本辦法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