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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本部依本辦法補助被保險人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經費,應預先匯入勞保局指定專戶。
本部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勞保局按月比對被保險人已繳納之應自付保險費後,由前項款項撥付之。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其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負擔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至十二月保險費,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繳納者,已繳納月份之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由本部補助。
前項被保險人已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保險費分期繳納,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繳納第一期金額且持續按期繳納者,視為符合前項補助資格。
第一項補助金額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