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第 6 條
本部依本辦法補助被保險人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經費,應預先匯入勞保局指定專戶。
本部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勞保局按月比對被保險人已繳納之應自付保險費後,由前項款項撥付之。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其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負擔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至十二月保險費,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繳納者,已繳納月份之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由本部補助。
前項被保險人已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保險費分期繳納,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繳納第一期金額且持續按期繳納者,視為符合前項補助資格。
第一項補助金額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