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主管機關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完畢後,除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為不實記載情事外,應將查核結果及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合作社。
前項改善事項,合作社應以書面答復;其改善結果並得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規定備置、製作、造具、陳報、報告、提交相關簿冊、書類,或為不實之記載。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閱書類。
三、違反第四十條之一或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
四、有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不為宣告破產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