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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業務人員,得利用網路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
法院、檢察機關、矯正機關、警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業務人員,得利用網路查詢第三條規定之電子資料,及第四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登記報到及查訪業務之電子資料。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建檔、第一項及第二項查詢權限設定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人員身分鑑別、通行密碼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
第二項法院、檢察機關、矯正機關及警察機關查詢人員身分鑑別及通行密碼管理,由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辦理。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電子資料,指下列機關提供之電子資料:
一、司法院:民事保護令及有關之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判決資料。
二、法務部: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及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三、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刑事案件移送書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被害人個案紀錄及加害人處遇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協商相關機關同意提供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或相對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電子資料提供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有關事項。
本辦法所稱性侵害電子資料,指下列機關提供之電子資料:
一、司法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性侵害犯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八條及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判決資料。
二、法務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性侵害犯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受刑人輔導、治療紀錄。
三、警察機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性侵害犯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訪相關資料。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性侵害事件通報表、受理性影像案件轉介表、被害人個案紀錄及加害人或行為人處遇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協商相關機關同意提供之性侵害被害人、加害人或行為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電子資料提供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性侵害電子資料庫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