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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人申請附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前條所定文件及敘明下列事項之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三、法人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四、負責人簡歷表。
五、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法人及董事或理事印鑑。
七、法人決議申請附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法人財產清冊。
社團法人以申請附設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為限,並不得以附設之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名義對外募捐。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及敘明下列事項之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建築物應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六年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八、財產清冊。
九、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申請財團法人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者,除檢具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六、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七、業務計畫。
第一項第七款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之期限規定,於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三年以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申請人就本條所定文件或資料繳驗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