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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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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老人憑國民身分證或政府核發足以證明老人身分之證件,享受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優待。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25 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