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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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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EN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日起滿六個月後,仍未尋獲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時,應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並取得書面證明文件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監護人身分者,得縮短為四個月。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
EN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委託經許可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出養。
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