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6 條
用人單位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登錄後,其預備錄用役男未足額者,得繼續與其他未經勾選之役男進行洽談,並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至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勾選登錄預備錄用役男,經登錄後不得變更。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
第 5 條
取得甄選通知書之役男得與用人單位進行洽談後,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至資訊管理系統選填登錄用人單位,並以一個為限,經登錄後不得變更。
前項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至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勾選登錄預備錄用役男,經登錄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