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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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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第 6 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事故發生月份,指被保險人死亡或致身心障礙日期之月份。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43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
前項死亡給付、身心障礙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之。
第一項保險給付如有短絀,應由國庫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