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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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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6 條
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前三條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
第 3 條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且得以公正、客觀且無所顧慮執行其職務,任何人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內容,均負有保密責任,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對外揭露其內容。
第 4 條
依本法規定而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以適法、公正且透明之程序為之,並妥善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
第 5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