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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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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6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者,審理本案之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應即將其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於支領日費、旅費或必要費用發生困難或有需協助情事,為審理本案之法官或法院相關人員知悉者,得由審判長將其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
前二項情形,專責單位應將處理結果報告審理本案之法院。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 條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選任程序進行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超時日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惟與日費合計,每日支給總額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如附件一)。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表明欲先行離去並經法院同意者,地方法院得依到庭狀況酌給日費新臺幣五百元。如未經同意而離去者,不支給日費。
第一項所定日費數額,由專責單位依報到及審判系統顯示之到庭及開庭時間核算之。
第 21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所定情事者,不得支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領當日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二項情形,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已領取或預借費用者,應即返還;地方法院並應儘速請求其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