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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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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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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6 條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6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刑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固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但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而未繫屬於數法院者,自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由其中一法院合併管轄。本件自訴人向某地方法 院自訴甲、乙、丙、丁共同背信,雖甲、乙、丙三人散居別縣,其犯罪地 亦屬他縣轄境,而丁則仍居住該地方法院所轄境內,該地方法院依法既得 合併管轄,即不能謂無管轄權,乃竟對於甲、乙、丙部分諭知管轄錯誤之 判決,殊屬違誤。
2.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7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屬於普通法院受理之違警案件,與竊盜部分並無牽連關係,即不能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併案受理。
3.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18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牽連案件屬於二以上之不同級法院管轄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雖得由上級法院併案受理,但以各案均在判決前者為限。若一案已經判 決,其他案件受理在後,自應按其事物管轄之性質,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 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