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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注意偵查,必要時得予逮捕並
實施左列處分:
 一 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有關處所。
二 檢查扣押其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書。
 三 攜帶或收藏武器、彈藥、爆炸物、無線電機或其他供犯罪所用物品
者,不問曾否允許,得扣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