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6 條
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注意偵查,必要時得予逮捕並
實施左列處分:
一 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有關處所。
二 檢查扣押其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書。
三 攜帶或收藏武器、彈藥、爆炸物、無線電機或其他供犯罪所用物品
者,不問曾否允許,得扣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