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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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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本法施行前經法院發支付命令之商業事件,債務人於本法施行後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62 條
商業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之規定。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