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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就某商號之債務有清償責任,提起請求清償之訴,復主張被 告為某商號之經理人,縱無清償責任,就該債務亦有清理償還之責,因而 為訴之預備合併者,自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所謂以一訴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應依同條之規定,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