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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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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1.
裁判字號:
68 年台抗字第 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土地法所稱之權利人,係指民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 而言,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 三項規定,固有當事人能力,但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
2.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28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 故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繼承人為之,被繼承人生前委任之代理人 ,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之規定,其委任關係,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 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外,自應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