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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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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EN
第 6 條
非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為新臺幣十萬元。但調解標的得直接以金額計算者,其調解費依前條規定計算。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5 條
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如下: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金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新臺幣十六萬元。
三、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五千萬元者,新臺幣二十一萬元。
四、金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二億五千萬元者,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金額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者,新臺幣二十八萬元。
前項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調解會收件日前一交易日臺灣銀行外匯小額交易收盤買入匯率折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