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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依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核發獎金新臺幣五百元至五百萬元,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請獎機關(單位)應依獎勵標準(如附表)擬具獎勵建議名冊、種類及佐證資料,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獎金(含獎狀、獎牌):遞送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獎勵。
二、行政獎勵:逕移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軍職人員人事評審會辦理,並依權責核定。
除行政獎勵外,因工作特殊或機敏性需要者,得免經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
因獎勵事蹟對特種勤務工作著有重大貢獻,經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或主管機關首長認定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不受第一項獎勵標準之限制。但發給獎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由主管機關簽呈總統同意。
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
第二條之機關(構)、單位、個人從事特種勤務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核予獎勵:
一、冒險犯難排除危害或奮不顧身以身作盾,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制止或排除危害,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安全。
三、完成特種勤務重大專案任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四、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期間,任務執行表現優良。
五、致力特種勤務相關研究發展或建制革新,成效優異。
六、參與特種勤務專業訓練、評比、檢查、體技能鑑測、年度競賽等,成績優異。
七、其他致力於特種勤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