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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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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1.
裁判字號:
93 年判字第 13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 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 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 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