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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請求就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應依前條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依實支數計算。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之第三人,其提出文書之影印、列印費及運送費,亦同。
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請求交付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文書、證據或複製非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公示送達公告於法院網站,不徵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