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EN
前條第四款貨櫃(物)控管規劃之內容,應包含設置適當之檢查場所及下列控管機制設施:
一、電子資料自動比對驗證及傳輸系統:對於載運貨物入出自由港區之人員、車輛、貨櫃(物)及運送單證等資訊,能以電子資料自動比對驗證,並能將上述動態資訊,連結傳輸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二、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自由港區與他自由港區或海空港管制區間之貨櫃(物)運送,應採用科技設施或其他控管機制,有效監督貨櫃(物)入出區及運送期間之路徑、運輸狀況等動態訊息,或使用向海關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保稅運貨工具應配合及遵行事項,依關稅法第二十五條及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但未建立運送控管機制者,其貨櫃(物)應辦理通關後始得運送出區。
三、異常訊息處理機制:對於前二款之控管機制遇有異常狀況,能即時顯示異常訊息並有效通報各有關單位處理。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要件之土地申請設置自由港區者,除依據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科技電子追蹤控管設備,對入出區之貨櫃(物),進行全程之貨況追蹤。
各級審查機制應確實審查自由港區依前二項規定設置之檢查場所及控管機制設施,對於人員、車輛及貨櫃(物)入出自由港區之控管處理,符合快速便捷、安全維護、預防犯罪之基本需求。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相關之單證或電子資料,應由申請人保存一年;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得查核之。
依規定設置之檢查場所,得以自由港區內之貨櫃集散站查驗區或港區貨棧替代。但申請人應協同所在地海關及管理機關規劃貨櫃(物)控管機制。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申請在國內運送者,海關得核准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
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其載運前項貨物應加封車機封條、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及傳輸電子資料至海關指定之資訊平臺。
第一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與前項保稅運貨工具之指定、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與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電子資料傳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由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區域。
二、自由港區事業: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三、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指金融、裝卸、餐飲、旅館、商業會議、交通轉運及其他前款以外經核准在自由港區營運之事業。
四、商務人士:指為接洽商業或處理事務需進入自由港區內之人士。
五、毗鄰: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土地相連接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
(二)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有道路、水路分隔,仍可形成管制區域。
(三)土地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得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
六、國際港口:指國際商港或經核定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工業專用港。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 EN
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之土地,其區位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
一、位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以下簡稱海空港管制區)內者。
二、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且與海空港管制區相連接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者。
三、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因道路或水路穿越而與海空港管制區分隔,得以專屬通道連接,並與海空港管制區結合形成整體管制區域者。
四、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與海空港管制區間得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連接,且該專屬道路無其他聯外出口者。
五、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與海空港管制區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貨況追蹤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土地,面積應達三十公頃以上或經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理機關(構)同意,與海空港管制區土地合併開發者。
自由港區周邊應設置足與外界隔絕之管制設施。
前條第一款可行性規劃報告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現況分析:既有自由港區範圍、基礎設施、進駐產業分析、營運現況及效能、與相關計畫開發配合情形。
二、設置需求分析:自由港區與腹地市場間之交通運輸(鐵公路及海空運航線)、產業關聯、發展之營運模式及區位分工。
三、設置計畫:設置(變更)自由港區範圍、基礎設施(含基本設施及相關公共設施、用水、用電量規劃)、土地使用、分期開發計畫(含分期分區之內容、期程、配置等說明)。
四、貨櫃(物)控管規劃:電子資料自動比對驗證及傳輸系統、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
五、管制規劃:交通系統動線規劃、門哨及管制區劃設與執行規劃。
六、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
七、劃設範圍內已有廠商者,應就區內無法或無意願成為自由港區事業之原有廠商,另行提出管理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