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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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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第 6 條
公務機關於資通安全涉特定機敏性業務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監督機關視為其上級機關。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105 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