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監察院組織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組織法
EN
第 6 條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92 條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