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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組織法 EN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