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考試院組織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第 6 條
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
一、考選部。
二、銓敘部。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考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所稱偽造變造證件,無論係其自行偽造變造證件之 內容,或使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該證件之上,均有該條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