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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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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 6 條
國民大會主席團主席依協商主持國民大會集會,並綜理集會期間事務。
國民大會組織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
第 10 條
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由立法院派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