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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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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9-2 條
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
前項議案於院會審議時,不受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有關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始能處理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第 71-1 條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