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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所定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
前項所定相當俸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次一官階有相同俸級者,依同俸級換敘。
二、次一官階無相同俸級者,以次一官階之最高俸級換敘。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