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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一、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二、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脅之虞。
三、營業秘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
違反前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