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59 條
雇主對第二十六條之衝剪機械,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一、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狀況。
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
四、安全裝置之性能。
五、電氣、儀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
第 26 條
雇主對以動力驅動之衝剪機械,應每年依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結螺栓及連桿。
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器。
四、電磁閥、減壓閥及壓力表。
五、配線及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