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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消滅時,由抵押權或租賃權權利人會同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抵押權或租賃權註銷登記,並繳還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證書。但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院裁判消滅者,得僅由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申請註銷之。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海事優先權,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海事優先權自其債權發生之日起,經一年而消滅。但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賠償,自離職之日起算。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因租賃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時,申請書內應記明租金數額,其定有存續期間、付租時期、許可轉租或其他之特約者,均應記明。
因轉租而申請登記者,如其轉租之許可未經登記時,申請書內除前項所列事項外,並應檢具原出租人承諾字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