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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其駕駛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二日至三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