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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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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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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第 59 條
專案評議會認有應受懲罰人或有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申請人時,應通知應受懲罰人或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未經同條第二項所定人員申請專案調查者,專案評議會必要時得通知該等人員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該等人員於專案評議程序終結前,請求陳述意見且有正當理由者,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二項通知到場人員,於陳述意見期日前,得向專案評議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資料,或請求調查證據。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0 條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之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服役機關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
一、服役機關處所內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
二、演習或訓練事故。
三、將官違紀行為。
四、其他有專案調查必要。
前項第一款情形之傷者,或傷亡者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得於發生後六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前項專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