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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外國金融機構,指經外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融資或貸款業務之機構。
前項機構所提出之外國文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外國金融機構參加對民間機構提供聯合貸款,其組織為公司型態者,就其與融資有關之權利義務及權利能力,與中華民國公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