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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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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584 條
(刪除)
1.
裁判字號:
廢
41 年台上字第 7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由養子女起訴者,應以養父與養母一同被訴而為必要共 同訴訟人,如其中有一人死亡,始得以其生存之一人為被告,此觀於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八十四條準用第五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