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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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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第 58-3 條
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於資金之匯出、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之申報應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
EN
第 58 條
證券商經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