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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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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算法
EN
第 58 條
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其程序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55 條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前項分配預算,應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均於預算實施前為之。
第 56 條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第 57 條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