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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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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58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稱父或母,不包括繼父或繼母在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57 條
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