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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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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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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EN
第 58 條
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四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43 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學經歷、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廢止、停業、復業、歇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 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合格證書取得、訓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