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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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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第 58 條
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船上其他人員之權。
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得為必要處置。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85 條
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入出港;其已僱用未經核准上船工作之中華民國船員應強制下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