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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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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58 條
前條之同等材料如屬輕合金,其絕熱於標準火力試驗三○分鐘之末,輕合金之溫度應不超過最初溫度達攝氏二○○度。
水翼船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
第 57 條
水翼船船殼結構,應採用不燃材料。左列部位之結構應以鋼或以標準火力試驗三○分鐘之末,能阻止煙、焰通過之同等材料構造,並按船舶防火構造之規定以符合規定之甲-三○級不燃材料隔熱。
一、機艙與起居艙及逃生通道間之艙壁。
二、救生筏登載區與具有火災危險艙室間之甲板。
三、機艙頂部甲板。
四、控制站甲板。
五、機艙部分之船殼外板,自機艙頂起至浮航壓載水線下○.二公尺處為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