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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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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第 58 條
受貨人應於前條期限內領取,逾期領取者,鐵路機構得按其超過期間計收費用。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領取之危險物品、靈柩、屍體,鐵路機構得作適當之處置;其費用由受貨人負擔。
受貨人領取貨物時,應先清償未付運費及其他費用。
鐵路運送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
第 57 條
貨物運抵到達站時,鐵路機構應即通知受貨人領取期限。但辦理送交之貨物,不在此限。
前項領取期限應於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單記載之預定到達日期後,並應加計卸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