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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辦理涉及幣別轉換之電子化交易,應檢附所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相關作業說明,向本行申請許可。
前項所稱電子化交易,係指與客戶透過各種電子及通訊設備以非臨櫃方式辦理交易。
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第一項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該網際網路系統應符合電腦檢核外匯收入(支出)分類等交易內容之功能。
二、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事宜前,應查驗客戶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三、申請辦理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涉及新臺幣結匯交易者,或大額結匯交易者,其網路交易系統應依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 EN
證券商之電腦設備及相關作業環境應足以妥善辦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及當年累積結匯金額查詢作業,並通過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始得申辦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證券商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
一、自行開發主機對主機系統者,依據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連線作業跨行規格辦理。
二、使用本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者,應依據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軟體使用手冊辦理,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