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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解釋文: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 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 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 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