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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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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58 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之動產,其無提供公用或提供投資或暫予出租之必要者,仍應標售。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55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