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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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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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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58 條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其駕駛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二日至三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0 條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快車道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