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違警罰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第 5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升降國旗,經指示而不靜立致敬者。
二 聞唱國歌,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者。
三 於公共場所瞻仰 國父遺像,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
四 於公共場所瞻仰中華民國元首,或最高統帥或其肖像,經指示而不
起立致敬者。
五 國旗之製造或懸掛,不遵定式者。
六 於車站、輪埠或其他公共場所,爭先擁擠,不聽禁止者。
七 車馬行人不按右側前進,不聽禁止者。
八 人力車、自行車乘坐二人,不聽禁止者。
九 於火燭、門戶漫不當心,經指示而不聽者。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