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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之訴於撤銷婚姻 之原因事實固不適用之,惟法院以此自認或不爭執之情形,供其依自由心 證判斷事實真偽之資料,仍無不可。